三、復審審議小組之設立: (一)本署為處理復審事件,應依監獄行刑法(下稱本法)第一百二十三 條設復審審議小組,置委員九人,由法務部或所屬機關代表四人、 學者專家或社會公正人士五人組成之,由署長指定之委員為主席。 其中任一性別委員不得少於三分之一。 (二)主席不能主持會議時,由出席委員互推一人擔任主席。 (三)審議小組委員任期二年,均為無給職,任期屆滿得續聘之,任期內 出缺時,繼任委員任期至原委員任期屆滿之日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