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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理由

法規名稱: 法務部矯正署處理復審事件作業要點 3
民國 109 年 09 月 18 日
一、第一款明定本署應設立復審審議小組。
二、第二款參酌受刑人假釋實施辦法第六條第二項規定,明定主席不能主持會議時處
    理方式。
三、第三款明定審議小組委員之任期及為無給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