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法務部矯正署(下稱本署)為有效處理復審事件,特訂定本作業要點 。
二、本作業要點所稱復審事件,係指受刑人不服廢止假釋、不予許可假釋 之處分,或假釋出監之受刑人不服撤銷假釋之處分,而向本署提起復 審者。
三、復審審議小組之設立: (一)本署為處理復審事件,應依監獄行刑法(下稱本法)第一百二十三 條設復審審議小組,置委員九人,由法務部或所屬機關代表四人、 學者專家或社會公正人士五人組成之,由署長指定之委員為主席。 其中任一性別委員不得少於三分之一。 (二)主席不能主持會議時,由出席委員互推一人擔任主席。 (三)審議小組委員任期二年,均為無給職,任期屆滿得續聘之,任期內 出缺時,繼任委員任期至原委員任期屆滿之日止。
四、本署教化輔導組應派員出席復審審議小組會議陳述意見,並回應復審 審議小組委員提問。
五、復審審議小組須有全體委員過半數之出席,始得開會;其決議以出席 人數過半數同意行之,可否同數時,取決於主席。 復審審議小組委員有本法第一百二十七條第一項各款情事時,應自行 迴避,不得參與決議;復審審議小組主席明知委員不自行迴避,而未 經復審人申請迴避者,應依職權命其迴避。 復審審議小組會議決議時,迴避之委員不計入第一項出席委員人數。
六、復審審議小組認有必要時,得另行邀請學者、專家或相關機關代表出 (列)席陳述意見或提供諮詢。
七、復審審議小組應自本署受理復審之次日起二個月內作成決定,必要時 得延長一次,最長不得逾二個月,並通知復審人。 前項應作成決定之期間,於依本法第一百二十五條通知補正情形,自 補正之次日起算。未為補正者,自補正期間屆滿之次日起算。
八、復審審議小組所需經費,由本署相關預算項下支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