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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法務部矯正署處理復審事件作業要點
公發布日:民國 109 年 09 月 18 日
7
七、復審審議小組應自本署受理復審之次日起二個月內作成決定,必要時
    得延長一次,最長不得逾二個月,並通知復審人。
    前項應作成決定之期間,於依本法第一百二十五條通知補正情形,自
    補正之次日起算。未為補正者,自補正期間屆滿之次日起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