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
列印時間:113.11.25 15:48
現在位置:
監獄及看守所收容人就醫經濟困難處理辦法
法條內容
友善列印
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監獄及看守所收容人就醫經濟困難處理辦法
英
公發布日:
民國 109 年 07 月 15 日
第 5 條
依前二條規定,經認定符合經濟困難之收容人,於接受診治療程結束後六 個月內,其保管金或勞作金可支付醫療衍生之費用者,機關得自其保管金 或勞作金扣繳其醫療衍生之費用。
司法解釋
0
判例
0
法律問題
0
行政函釋
0
相關法條
2
歷史法條
0
立法理由
1
資料來源: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