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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印時間:113.11.23 20: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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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刑人及被告返家探視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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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受刑人及被告返家探視辦法
英
公發布日:
民國 109 年 07 月 15 日
第 14 條
被告經核准返家探視後,於偵查中看守所應另通知檢察官;審判中看守所 應另通知裁定羈押之法院。 返家探視之申請或核准,經檢察官或法院認有妨害訴訟程序之進行者,看 守所於接獲通知後,應即為適當之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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