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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受刑人及被告返家探視辦法
公發布日:民國 109 年 07 月 15 日
第 11 條
收容人返家探視之日期及地點經核准後,有正當理由認非變更無法為返家
探視時,其依第三條規定申請者,應經機關長官核准;依第四條各款申請
者,應報請監督機關核准,始得變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