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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外界對受刑人及被告送入金錢與飲食及必需物品辦法
修正日期:民國 114 年 09 月 19 日
施行狀態:

※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施行,最後施行日期:114.12.19

一百十四年九月十九日修正,自發布後三個月施行。
第 4 條
外界送入金錢,以新臺幣、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所簽發之匯票或國內其
他金融機構簽發之本票為限。
外界送入金錢,每一送入人對個別收容人每日限一次,每次以新臺幣一萬
元為限。但經機關長官許可者,不在此限。
前項金錢得以經由機關指定時間、地點送入、寄入或其他經監督機關許可
之方式為之。循寄入方式為之者,以現金袋、匯票或本票為限。
收容人在機關內之保管金總額已逾新臺幣十萬元者,機關長官得限制第二
項外界送入金錢之次數或數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