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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外界對受刑人及被告送入金錢與飲食及必需物品辦法 第 4 條
外界送入金錢,以新臺幣、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所簽發之匯票或國內其
他金融機構簽發之本票為限。
外界送入金錢,每一送入人對個別收容人每日限一次,每次以新臺幣(以
下同)一萬元為限。但經機關長官許可者,不在此限。
前項金錢得以經由機關指定時間、地點送入或寄入。循寄入方式為之者,
以現金袋、匯票或本票為限。
收容人在機關內之保管金總額已逾十萬元者,機關長官得限制第二項外界
送入金錢之次數或數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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