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地區會報之各地區與會成員如下: (一)機關安全防護體系: 1.調查處(站)主管。 2.中央及地方政府機關一級政風機構主管。 3.重要國家關鍵基礎設施政風機構主管。 (二)軍中安全防護體系: 1.各軍種司令(指揮)部及軍團級單位之政戰主管。 2.軍事安全總隊所屬工作站主任。 3.憲兵隊隊長。 (三)社會安全防護體系: 1.警察局局長、專業警察機關主管。 2.移民署各區事務大隊所屬專勤隊隊長、國境事務大隊所屬機場、 港口隊隊長。 3.海洋委員會海巡署所屬各分署查緝隊、岸巡隊、海巡隊隊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