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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理由

法規名稱: 全國安全防護工作會報作業要點 4
民國 109 年 05 月 01 日
依全國安全防護工作會報設置要點第七點第一項第二款規定,地區會報由機關、軍中
、社會安全防護主管機關指定之機關(單位)首長組成,爰以機關、軍中、社會安全
防護體系分別規定地區會報與會成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