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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全國安全防護工作會報作業要點 4
四、地區會報之各地區與會成員如下:
(一)機關安全防護體系:
      1.調查處(站)主管。
      2.中央及地方政府機關一級政風機構主管。
      3.重要國家關鍵基礎設施政風機構主管。
(二)軍中安全防護體系:
      1.各軍種司令(指揮)部及軍團級單位之政戰主管。
      2.軍事安全總隊所屬工作站主任。
      3.憲兵隊隊長。
(三)社會安全防護體系:
      1.警察局局長、專業警察機關主管。
      2.移民署各區事務大隊所屬專勤隊隊長、國境事務大隊所屬機場、
        港口隊隊長。
      3.海洋委員會海巡署所屬各分署查緝隊、岸巡隊、海巡隊隊長。
無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