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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在位置:
檢察機關辦理被害人刑事訴訟資訊獲知平台應行注意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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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檢察機關辦理被害人刑事訴訟資訊獲知平台應行注意事項
修正日期:
民國 113 年 06 月 04 日
11
十一、被害人刑事訴訟資訊獲知平台以傳送電子郵件方式,將案件資訊通 知聲請人;檢察官亦得視具體個案情形,將案件資訊併以其他方式 通知聲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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