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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理由
法規名稱:
檢察機關辦理被害人刑事訴訟資訊獲知平台應行注意事項 11
民國 109 年 02 月 10 日
原則上被害人刑事訴訟資訊獲知平台以傳送電子郵件方式,將案件資訊通知聲請人; 惟具體個案中亦賦予檢察官得彈性運用各種通知方式,例如檢察官亟需確認聲請人確 實已親自獲悉案件資訊,亦得另以電話通知聲請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