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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檢察機關辦理被害人刑事訴訟資訊獲知平台應行注意事項 11
十一、被害人刑事訴訟資訊獲知平台以傳送電子郵件方式,將案件資訊通
      知聲請人;檢察官亦得視具體個案情形,將案件資訊併以其他方式
      通知聲請人。
民國 109 年 02 月 10 日訂定
11
十一、被害人刑事訴訟資訊獲知平台以傳送電子郵件方式,將案件資訊通
      知聲請人;檢察官亦得視具體個案情形,將案件資訊併以其他方式
      通知聲請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