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本署設「訴訟組」,置主任檢察官、檢察官(以下稱「訴訟組檢察官 」)及調辦事檢察官(以下稱「訴訟組調辦事檢察官」),辦理第三 點之事務。 檢察總長得指定前項調辦事檢察官中之一人為小組長,負責訴訟組調 辦事檢察官之事務分配與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