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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最高檢察署訴訟組辦案作業要點 2
二、本署設「訴訟組」,置主任檢察官、檢察官(以下稱「訴訟組檢察官
    」)及調辦事檢察官(以下稱「訴訟組調辦事檢察官」),辦理第三
    點之事務。
    檢察總長得指定前項調辦事檢察官中之一人為小組長,負責訴訟組調
    辦事檢察官之事務分配與執行。
無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