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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理由

法規名稱: 最高檢察署訴訟組辦案作業要點 2
民國 108 年 01 月 30 日
一、明定訴訟組之人員配置。
二、訴訟組之主任檢察官得由檢察總長自現任主任檢察官中選任一位擔任之。
三、調辦事檢察官若干人,其事務分配及執行,檢察總長得指定調辦事檢察官中之一
    人擔任小組長統籌辦理。
四、調辦事檢察官若干人於調動更替時,其任期允宜有部分重疊,以利經驗傳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