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十月三十一日前設立之公司,應於一百零七年十一月
一日至一百零八年一月三十一日向資訊平臺首次申報第四條所定之最新資
料。
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十一月一日起設立之公司,應於設立後十五日內向資
訊平臺申報第四條所定之資料。
依前二項規定申報第四條所定之資料後,資料如有變動者,公司應於變動
後十五日內,向資訊平臺辦理變動申報。
公司應於中華民國一百零九年起,每年三月一日至三月三十一日,就截至
前一年度十二月三十一日止之第四條所定之資料,向資訊平臺辦理年度申
報。但公司於當年度一月一日至三月三十一日已為變動申報者,免為年度
申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