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國 107 年 10 月 31 日 | 一、為因應我國將於一百零七年十一月接受亞太防制洗錢組織(Asia-Pacific Group
on Money Laundering ,簡稱 APG)第三輪相互評鑑之現地評鑑程序,本申報制
度將定自一百零七年十一月一日開始施行。惟考量本申報制度施行後,現已設立
存在之公司即應開始辦理申報作業,且我國絕大部分之公司均有其適用,為使公
司於首次向資訊平臺申報有充足作業時間,爰於第一項明定於本法施行日前已設
立登記之公司,應自一百零七年十一月一日至一百零八年一月三十一日,首次申
報第四條所定之最新資料。
二、除另有豁免申報義務之公司外,凡我國公司均有依法辦理申報資料之義務,因此
於本法及本辦法施行日後所設立之公司,亦應於設立登記後十五日內,向資訊平
臺申報第四條所定之資料,爰明定於第二項。
三、本法第二十二條之一第一項明定申報事項有變動情事者,公司應於變動後十五日
內,向資訊平臺為變動之申報。是以,公司於資訊平臺上所申報事項之資料如有
變動時,即應於申報事項變動後十五日內,向資訊平臺為「變動申報」,爰明定
於第三項。
四、另本法第二十二條之一第一項明定公司應每年定期就本法所定申報事項申報於資
訊平臺。因此,於一百零九年起,公司應於每年三月一日至三月三十一日進行「
年度申報」,其申報之內容係以截至前一年度十二月三十一日止該資料之狀態為
準,爰明定於第四項本文。又倘若公司於當年度一月一日至三月三十一日已有辦
理變動申報之情形者,考量變動申報後之資料應屬最新之申報資料,故免另為年
度申報,爰明定於第四項但書。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