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三、考核方式: (一)中央主辦機關對機關、地方政府、學校或民間團體(機構)之考 核作業,依自行訂定之補助作業要點或處理原則等相關規定辦理 。 (二)本基金得委託會計師事務所對補助計畫進行稽查工作。 (三)受補助機關(構)應建立完整補助案件檔案備查,相關檔案包含 申請、執行至核銷過程,所衍生之各式公文及相關資料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