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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毒品防制基金補助作業要點 13
十三、考核方式:
  (一)中央主辦機關對機關、地方政府、學校或民間團體(機構)之考
        核作業,依自行訂定之補助作業要點或處理原則等相關規定辦理
        。
  (二)本基金得委託會計師事務所對補助計畫進行稽查工作。
  (三)受補助機關(構)應建立完整補助案件檔案備查,相關檔案包含
        申請、執行至核銷過程,所衍生之各式公文及相關資料等。
民國 109 年 12 月 29 日修正
13
十三、考核方式:
  (一)中央主辦機關對機關、地方政府、學校或民間團體(機構)之考
        核作業,依自行訂定之補助作業要點或處理原則等相關規定辦理
        。
  (二)本基金得委託會計師事務所對補助計畫進行稽查工作。
  (三)接受補助單位應建立完整補助案件檔案備查,相關檔案包含申請
        、執行至核銷過程,所衍生之各式公文及相關資料等。
民國 107 年 08 月 30 日訂定
13
十三、考核方式:
  (一)中央主辦機關對其所屬機關、地方政府、學校或民間團體(機構
        )之考核作業,依自行訂定之補助作業要點或處理原則等相關規
        定辦理。
  (二)經同意原始憑證留存受補助之機關或團體者,本基金得定期委託
        會計師對補助計畫進行稽查工作。
  (三)接受補助單位應建立完整補助案件檔案備查,相關檔案包含申請
        、執行至核銷過程,所衍生之各式公文及相關資料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