配合本要點第九點第一款之修正,將本點第三款「接受補助單位」,修正為「受補助 機關(構)」。
一、配合第二點第二款之修正,將其他政府機關、所屬機關修正為「機關」 二、配合第十一點之修正,故修正本點第二款規定,並酌作文字修正。
有關本基金管理會及中央主辦機關對其申請補助之所屬機關、地方政府或民間團體之 考核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