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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理由

法規名稱: 毒品防制基金補助作業要點 13
民國 111 年 06 月 27 日
配合本要點第九點第一款之修正,將本點第三款「接受補助單位」,修正為「受補助
機關(構)」。
民國 109 年 12 月 29 日
一、配合第二點第二款之修正,將其他政府機關、所屬機關修正為「機關」
二、配合第十一點之修正,故修正本點第二款規定,並酌作文字修正。
民國 107 年 08 月 30 日
有關本基金管理會及中央主辦機關對其申請補助之所屬機關、地方政府或民間團體之
考核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