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一、支用單據之保管及銷毀: (一)受補助機關(構)之支用單據應專冊裝訂,並依有關規定妥善保 存與銷毀。 (二)中央主辦機關再行補助民間團體或個人時,應依中央政府各機關 對民間團體及個人補(捐)助預算執行應注意事項第四點規定, 將補助款支用單據之保管及銷毀等事項納入自行訂定之補助作業 要點或處理原則等相關規定中規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