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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理由

法規名稱: 毒品防制基金補助作業要點 11
民國 111 年 06 月 27 日
一、依行政院於一百十年五月十日修正中央政府各機關對民間團體及個人補(捐)助
    預算執行應注意事項及行政院主計總處一百十年九月二十七日主會財字第一一○
    一五○○四七四 A  號函規定,現行為管控經費執行情形要求補(捐)助對象提
    供其各項支用單據,已非屬會計法第五十二條所定原始憑證,將現行規定第十一
    點「憑證」、第一款「原始憑證」與第二款「憑證」修正為「支用單據」,並配
    合將「會計法規定」修正為「有關規定」。
二、配合中央政府各機關對民間團體及個人補(捐)助預算執行應注意事項第四點之
    規定,故修正第二款規定;另配合本要點第九點第一款之修正,將「中央主辦機
    關及法務部所屬機關」修正為「受補助機關(構)」。
三、本點所稱「有關規定」係指受補助單位依其主管機關所定法規(如財團法人法、
    社會團體財務處理辦法等)及會計制度等有關規定。
民國 109 年 12 月 29 日
一、酌作文字修正,將「保存管理」修正為「保管」。
二、考量中央主辦機關及法務部所屬機關均已訂有會計制度及內部控制制度並由會計
    人員辦理內部審核,為簡化行政作業,修訂第一款規定。
三、民間團體非屬本基金直接補助對象,有關憑證之保管及銷毀,宜回歸中央主辦機
    關自行訂定之補助作業要點或政府會計憑證保管調案及銷毀應行注意事項等有關
    規定辦理,爰刪除第二款規定。
四、第三款移列第二款。
民國 107 年 08 月 30 日
明定受補助機關(團體)關於原始憑證之保存管理及銷毀等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