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毒品防制基金補助作業要點 11
十一、支用單據之保管及銷毀:
  (一)受補助機關(構)之支用單據應專冊裝訂,並依有關規定妥善保
        存與銷毀。
  (二)中央主辦機關再行補助民間團體或個人時,應依中央政府各機關
        對民間團體及個人補(捐)助預算執行應注意事項第四點規定,
        將補助款支用單據之保管及銷毀等事項納入自行訂定之補助作業
        要點或處理原則等相關規定中規範。
民國 109 年 12 月 29 日修正
11
十一、憑證之保管及銷毀:
  (一)中央主辦機關及法務部所屬機關接受本基金補助之原始憑證應專
        冊裝訂,並依會計法規定妥善保存與銷毀。如遇有原始憑證遺失
        、損毀等情事或辦理銷毀時,應依政府會計憑證保管調案及銷毀
        應行注意事項之規定辦理。
  (二)中央主辦機關自行訂定之補助作業要點或處理原則等相關規定,
        如有憑證之保管及銷毀之規定者,從其規定辦理,未有規定者,
        依本點第一款辦理。
民國 107 年 08 月 30 日訂定
11
十一、憑證之保存管理及銷毀:
  (一)經本基金同意留存受補助其他政府機關(構)、學校之原始憑證
        ,應依會計法規定妥善保存與銷毀。其原始憑證遇有遺失、損毀
        等情事或辦理銷毀時,留存原始憑證之受補助其他政府機關(構
        )、學校應依政府會計憑證保管調案及銷毀應行注意事項第六點
        及第九點之規定辦理。
  (二)經本基金同意留存受補助民間團體之原始憑證,應依會計法規定
        妥善保存與銷毀,已屆保管年限之銷毀,應函報原補助機關轉請
        審計機關同意。如遇有提前銷毀,或有損毀、滅失等情事時,應
        敘明原因及處理情形,函報原補助機關轉請審計機關同意,並由
        原補助機關依政府會計憑證保管調案及銷毀應行注意事項第六點
        及第九點規定辦理。
  (三)中央主辦機關自行訂定之補助作業要點或處理原則等相關規定,
        如有憑證之保存管理及銷毀之規定者,從其規定辦理,未有規定
        者,依本點第一款至第二款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