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財團法人法
公發布日:民國 107 年 08 月 01 日
第 31 條
財團法人解散後,除因合併或破產而解散外,應即進行清算。
前項清算程序,適用民法之規定;民法未規定者,準用股份有限公司清算
之規定。
解散之財團法人在清算之必要範圍內,視為存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