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相關行政函釋

法規名稱: 財團法人法 第 31 條
1.
發文日期:112.08.17
要  旨:
有關財團法人完成歇業解散作業並進入清算程序後,縣府是否為該法人清
算人處分財產之權責主管機關一案之說明
2.
發文日期:111.03.07
要  旨:
財團法人有依作用法或組織條例設立者,此類由政府捐助成立之財團法人
,均係因應特殊之任務需要而設。為確實達成其政策目的,如各該法律有
特別規定者,自應優先適用
3.
發文日期:110.11.10
要  旨:
有關教育事務財團法人久未營運經廢止許可後,是否需完成解散登記及履
行清算程序之疑義
4.
發文日期:110.05.18
要  旨:
財團法人解散後,如章程未定其清算人時,則由董事擔任清算人,董事因
故均未能擔任清算人,法院得因聲請或依職權選任清算人。清算人不能妥
適進行清算程序或有其他不當行為,法院認為必要時,得解除其任務
5.
發文日期:110.05.11
要  旨:
有關「教育事務財團法人動用捐助財產,致捐助財產未達本局所定最低捐
助財產總額,申請解散或經本局廢止許可是否需補足設立基金」疑義之說
明
6.
發文日期:110.01.19
要  旨:
財團法人解散後,由清算人對內執行清算事務,對外代表財團法人,董事
會因無執行業務之必要而不存在,故清算中之財團法人為了結現務及清償
債務而動用基金者,自無財團法人第 45 條第 2  項第 2  款規定應經董
事會特別決議程序之適用
7.
發文日期:109.04.14
要  旨:
財團法人因合併而解散者,無須進行清算,但消滅之財團法人應向法院聲
請解散登記,並得委由新設或存續法人辦理
8.
發文日期:109.02.12
要  旨:
財團法人以捐助章程訂明得與其他財團法人合併者,經董事會一定比例出
席及表決數通過,並向主管機關申請許可後,得與其他財團法人合併。合
併後即由存續或新設財團法人概括承受消滅財團法人之一切權利義務,不
生財團法人解散後,須依捐助章程決定賸餘財產歸屬對象之問題
9.
發文日期:108.10.03
要  旨:
財團法人法第 25 條規定參照,財團法人於該條所定報送營運及運作資料
期限前尚未解散者,則該財團法人自仍應向主管機關報送相關備查資料;
若財團法人於報送營運及運作資料期限前已解散者,因財團法人於清算中
,僅可消極結束事務,不得為積極營運事務,爰無須再依上述規定向主管
機關報送相關備查資料
10.
發文日期:108.09.04
要  旨:
財團法人法第 31、36 條規定參照,若財團法人係因合併而解散,應由存
續或新設財團法人概括承受消滅財團法人一切權利、義務,若財團法人係
因破產而解散,則應依破產法破產程序清理其債務,故於財團法人因合併
或破產而解散情形,對於尚未了結之法律關係已另定處理機制;至於其他
無法律另為特別規定情形,原則上自須經過清算程序,以處理法人解散後
尚未了結之法律關係,故財團法人並不因解散而當然消滅,至清算終結止
,解散之財團法人在清算必要範圍內,視為存續,其法人人格應於合法清
算終結時始行消滅
11.
發文日期:108.07.30
要  旨:
財團法人法第 1、31  條、民法第 37~39 條規定參照,法人解散後,原
則上由董事擔任清算人,董事為清算法人代表機關,章程有特別規定時,
亦得以其他人員擔任。董事因故未能擔任清算人,又未能依章程規定產生
清算人時,法院得因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聲請,或依職權,選
任清算人。清算人不論係依何種方式產生,不能妥適進行清算程序或有其
他不當行為,法院認為必要時,得解除其任務
12.
發文日期:108.05.30
要  旨:
財團法人法第 31、33 條規定參照,財團法人除法律另有規定或因撤銷設
立許可而溯及既往失效外,賸餘財產歸屬,應依其章程規定,仍不得歸屬
於自然人或以營利為目的之法人或團體;又該法已於 108.02.01  施行,
目前有關財團法人賸餘財產歸屬,應適用該法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