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立法理由

法規名稱: 財團法人法 第 31 條
民國 107 年 08 月 01 日
一、財團法人經董事會依捐助章程決議或該管法院宣告解散後,除因合併或破產而解
    散外,即須清算其財產,爰參酌公司法第二十四條之立法例,為第一項規定。
二、第二項參酌民法第四十一條定之。
三、第三項參酌民法第四十條第二項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