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財團法人經董事會依捐助章程決議或該管法院宣告解散後,除因合併或破產而解 散外,即須清算其財產,爰參酌公司法第二十四條之立法例,為第一項規定。 二、第二項參酌民法第四十一條定之。 三、第三項參酌民法第四十條第二項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