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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法務部矯正署桃園監獄與合署辦公看守所及少年觀護所檔案開放應用須知
修正日期:民國 107 年 08 月 02 日
18
十八、獲准應用且完成繳納費用之申請人因不可抗力因素,致無法至本機
      關應用檔案者,以郵寄或以其他適當方式送交收據及複製品予申請
      人、代理人或申請人之家屬,不另收取費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