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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理由

法規名稱: 法務部矯正署桃園監獄與合署辦公看守所及少年觀護所檔案開放應用須知 18
民國 107 年 08 月 02 日
一、本點新增。
二、為保障民眾應用本機關檔案之權益,爰新增本點,規定完成申請程序及繳費之申
    請人因不可抗力因素致無法至本機關應用檔案者,以郵寄或其他適當方式送交,
    不另收取費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