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四、申請應用之檔案及本機關提供應用之器材,不得攜出檔案應用處所 ,並應當日歸還。但未能於當日應用完畢者,業務承辦人員應於檔 案應用簽收單註記應用情形後,先辦理還卷,另日再行調閱。 前項檔案及器材之歸還,應經本機關業務承辦人員點收無訛或確認 登出影像系統,於本機關檔案應用簽收單註記還卷後,始將該簽收 單第二聯交還申請人;該簽收單第一聯交業務承辦單位存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