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國 107 年 08 月 02 日 | 一、點次變更。
二、因本須知刪除涉及政府資訊應用相關規定,第一項酌作文字修正,並增列但書有
關申請人未能於當日應用完畢情形之處理方式。
三、現行規定第二項移列修正規定第十五點。
四、因「檔案閱覽抄錄複製收費標準」已規範申請人入出檔案應用處所時間之計算方
式,現行規定第三項爰予刪除。
五、現行規定第四項修正移列修正規定第二項,並修正檔案與器材點收人員及檔案應
用簽收單處理流程等規定。 |
---|
民國 106 年 12 月 19 日 | 一、訂定申請人辦理檔卷歸還相關作業程序。
二、訂定申請人暫離檔卷應用處所之處理程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