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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理由

法規名稱: 法務部矯正署桃園監獄與合署辦公看守所及少年觀護所檔案開放應用須知 14
民國 107 年 08 月 02 日
一、點次變更。
二、因本須知刪除涉及政府資訊應用相關規定,第一項酌作文字修正,並增列但書有
    關申請人未能於當日應用完畢情形之處理方式。
三、現行規定第二項移列修正規定第十五點。
四、因「檔案閱覽抄錄複製收費標準」已規範申請人入出檔案應用處所時間之計算方
    式,現行規定第三項爰予刪除。
五、現行規定第四項修正移列修正規定第二項,並修正檔案與器材點收人員及檔案應
    用簽收單處理流程等規定。
民國 106 年 12 月 19 日
一、訂定申請人辦理檔卷歸還相關作業程序。
二、訂定申請人暫離檔卷應用處所之處理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