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四、申請應用之檔案及本機關提供應用之器材,不得攜出檔案應用處所 ,並應當日歸還。但未能於當日應用完畢者,業務承辦人員應於檔 案應用簽收單註記應用情形後,先辦理還卷,另日再行調閱。 前項檔案及器材之歸還,應經本機關業務承辦人員點收無訛或確認 登出影像系統,於本機關檔案應用簽收單註記還卷後,始將該簽收 單第二聯交還申請人;該簽收單第一聯交業務承辦單位存查。
十一、申請應用之檔卷及本監提供應用之器材,不得攜出檔卷應用處所, 並應當日歸還。 申請人因故需暫離檔卷應用處所時,應將檔卷及本監提供應用之器 材交付本監指定人員保管;應用影像系統者,應完成登出作業。本 監指定人員應將其出入檔卷應用處所之時間註記於本監檔案應用簽 收單。 申請人暫離檔卷應用處所之時間計入當日應用檔卷時間計算。 第一項檔卷及器材之歸還,應經本監指定人員點收無訛或確認登出 影像系統,於本監檔卷應用簽收單註記還卷後,始將該簽收單第二 聯與身分證明文件交還申請人;該簽收單第一聯交檔案管理單位存 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