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施行,最後施行日期:114.11.20
一百十四年十一月四日修正第 5~7、10、13 點條文,自一百十四年十一 月二十日生效。
十六、宿舍及內部設備,應由總務科會同有關單位訂定檢查項目每年一月 、七月實施定期檢查,根據檢查結果其有需要修繕者,由總務科依 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