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務部應以風險為基礎進行監理,並應自行或委託律師公會每二年進行現 地或非現地查核。 主持律師或負責營運管理律師,應配合前項查核,說明事務所辦理防制洗 錢及打擊資恐業務之內部控制與稽核制度之建立及執行情形,並提供與內 部控制、稽核制度相關之資料,不得規避、妨礙或拒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