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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律師辦理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作業辦法
修正日期:民國 110 年 10 月 15 日
第 14 條
主持律師或負責營運管理律師,應製作其事務所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風險
評估報告,並應每年更新該風險評估報告。
前項風險評估報告之製作及更新,應考量委任人身分、委任案件類型、交
易型態、地理風險、交付管道、商業慣例及其他與風險相關事項。
主持律師或負責營運管理律師,應配合法務部查核之期程,提供第一項風
險評估報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