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國 107 年 11 月 09 日 | 一、本條新增
二、參照 FATF 四十項建議之第一項建議規定指定之非金融事業或人員應採取適當之
作為去辨識、評估及瞭解其洗錢及資恐風險(涵蓋客戶、國家或地區;及產品、
服務、交易或支付管道),包括:(a) 製作風險評估文件;(b) 在決定整體
風險之等級及降低該風險之適當措施前,應考量所有的相關風險因素;(c) 時
時更新這些評估;(d) 於權責機關及自律團體要求時,提供風險評估資訊,並
配合一百零七年十一月七日修正公布之洗錢防制法第六條第一項,爰增訂本條。
三、至於第一項風險評估報告之製作,未有固定格式,事務所自得參照行政院洗錢防
制辦公室、法務部或律師公會所公布或提供之風險評估報告格式及評估事項製作
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