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二、申請人檔案應用完畢,本署業務承辦人員通知總務科出納人員,依 國家發展委員會檔案管理局所訂「檔案閱覽抄錄複製收費標準」( 附件七)收取費用及開立收據,一份由申請人收執,一份送會計室 存查,如有複製品再交予申請人點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