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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理由
法規名稱: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檔案開放應用須知 12
民國 106 年 12 月 21 日
一、補正制定機關全名,並新增「如有」、「交予」、「點收」等字,並刪除點交二 字。 二,原附件六改附件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