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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部訂於114年12月12日(星期五)晚上5時至9時止,進行系統維護作業,作業期間將暫停服務,造成不便,敬請見諒。
現在位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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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 現行條文: |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檔案開放應用須知 12十二、申請人檔案應用完畢,本署業務承辦人員通知總務科出納人員,依
國家發展委員會檔案管理局所訂「檔案閱覽抄錄複製收費標準」(
附件七)收取費用及開立收據,一份由申請人收執,一份送會計室
存查,如有複製品再交予申請人點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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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申請人檔案應用完畢,本署業務承辦人員通知總務科出納人員,依
國家發展委員會檔案管理局所訂「檔案閱覽抄錄複製收費標準」(
附件七)收取費用及開立收據,一份由申請人收執,一份送會計室
存查,如有複製品再交予申請人點收。 12
十二、申請人檔案應用完畢,本署業務承辦人員通知總務科出納人員,依
檔案管理局所訂「檔案閱覽抄錄複製收費標準」(附件六)收取費
用及開立收據,一份由申請人收執,一份送會計室存查,複製品點
交申請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