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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檔案開放應用須知 12
十二、申請人檔案應用完畢,本署業務承辦人員通知總務科出納人員,依
      國家發展委員會檔案管理局所訂「檔案閱覽抄錄複製收費標準」(
      附件七)收取費用及開立收據,一份由申請人收執,一份送會計室
      存查,如有複製品再交予申請人點收。
民國 106 年 12 月 21 日修正
12
十二、申請人檔案應用完畢,本署業務承辦人員通知總務科出納人員,依
      國家發展委員會檔案管理局所訂「檔案閱覽抄錄複製收費標準」(
      附件七)收取費用及開立收據,一份由申請人收執,一份送會計室
      存查,如有複製品再交予申請人點收。
民國 106 年 03 月 22 日訂定
12
十二、申請人檔案應用完畢,本署業務承辦人員通知總務科出納人員,依
      檔案管理局所訂「檔案閱覽抄錄複製收費標準」(附件六)收取費
      用及開立收據,一份由申請人收執,一份送會計室存查,複製品點
      交申請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