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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檔案開放應用須知
修正日期:民國 107 年 10 月 1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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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本署檔案室受理申請案件後,應核對申請書資料有無不全或不合規定
    情形,如認其不合規定程式或資料不全者,應通知申請人於七日內補
    正;屆期不補正或不能補正者,得駁回其申請。
    本署檔案室調出檔案後,應依檔案性質初步提出准駁意見,填具檔案
    應用審核表(附件三之一)送原承辦及辦理歸檔之業務單位審核,並
    陳送檢察長核定。
    本署檔案室應於受理之日起三十日內,以書面(附件三之二、附件四
    )通知申請人准駁情形及郵寄複製品應繳納費用,得副知研考科、總
    務科、資訊室及原承辦歸檔之業務單位,分別辦理便民業務、執行收
    費及資安維護事務。補正資料者,自補正之日起算。
    前項書面通知,除駁回申請者外,應載明下列事項:
(一)核准應用檔案之意旨。
(二)檔案應用方式、時間及處所。
(三)檔案應用注意事項及收費標準。
(四)應攜帶之相關證明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