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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理由

法規名稱: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檔案開放應用須知 4
民國 107 年 08 月 03 日
【附件三之一、三之二、四修正理由】
配合法務部組織法修正第五條、法院組織法增訂第一百十四條之二有關各級檢察機關
名銜「去法院化」之相關規定,爰刪除「法院」文字。
民國 105 年 08 月 19 日
第三項增訂「繳」字,修改為「……,以書面(附件三之二、附件四)通知申請人准
駁情形及郵寄複製品應繳納費用,……。」
民國 105 年 07 月 01 日
一、訂定申請要式不備之補正程序及其法律效果。
二、訂定受理申請應用檔案之權責單位、審核流程、准駁決定期間,以及核准決定之
    書面要式記載事項。
三、參考機關檔案管理作業手冊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