現行條文: |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檔案開放應用須知 4四、本署檔案室受理申請案件後,應核對申請書資料有無不全或不合規定
情形,如認其不合規定程式或資料不全者,應通知申請人於七日內補
正;屆期不補正或不能補正者,得駁回其申請。
本署檔案室調出檔案後,應依檔案性質初步提出准駁意見,填具檔案
應用審核表(附件三之一)送原承辦及辦理歸檔之業務單位審核,並
陳送檢察長核定。
本署檔案室應於受理之日起三十日內,以書面(附件三之二、附件四
)通知申請人准駁情形及郵寄複製品應繳納費用,得副知研考科、總
務科、資訊室及原承辦歸檔之業務單位,分別辦理便民業務、執行收
費及資安維護事務。補正資料者,自補正之日起算。
前項書面通知,除駁回申請者外,應載明下列事項:
(一)核准應用檔案之意旨。
(二)檔案應用方式、時間及處所。
(三)檔案應用注意事項及收費標準。
(四)應攜帶之相關證明文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