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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檔案開放應用須知
修正日期:民國 107 年 10 月 16 日
13
十三、申請人或其代理人檔案應用完畢,本署承辦人員通知總務科出納人
      員,依照國家發展委員會檔案管理局訂定之「檔案閱覽抄錄複製收
      費標準」(附件七)收取費用及開立收據,第一聯由申請人收執,
      第二聯由會計室登帳送審,第三聯由檔案管理單位存查。複製品點
      交申請人或其代理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