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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檔案開放應用須知 13
十三、申請人或其代理人檔案應用完畢,本署承辦人員通知總務科出納人
      員,依照國家發展委員會檔案管理局訂定之「檔案閱覽抄錄複製收
      費標準」(附件七)收取費用及開立收據,第一聯由申請人收執,
      第二聯由會計室登帳送審,第三聯由檔案管理單位存查。複製品點
      交申請人或其代理人。
民國 105 年 08 月 19 日修正
13
十三、申請人或其代理人檔案應用完畢,本署承辦人員通知總務科出納人
      員,依照國家發展委員會檔案管理局訂定之「檔案閱覽抄錄複製收
      費標準」(附件七)收取費用及開立收據,第一聯由申請人收執,
      第二聯由會計室登帳送審,第三聯由檔案管理單位存查。複製品點
      交申請人或其代理人。
民國 105 年 07 月 01 日訂定
13
十三、申請人或其代理人檔案應用完畢,本署承辦人員通知總務科出納人
      員,依照國家發展委員會檔案管理局所定「檔案閱覽抄錄複製收費
      標準」(附件七)收取費用及開立收據,第一聯由申請人收執,第
      二聯由會計室登帳送審,第三聯由檔案管理單位存查。複製品點交
      申請人或其代理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