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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理由

法規名稱: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檔案開放應用須知 13
民國 105 年 08 月 19 日
文字增刪,將「……,依照國家發展委員會檔案管理局所定『檔案閱覽抄錄複製收費
標準』(附件七)收取費用及開立收據,……。」修改為「……,依照國家發展委員
會檔案管理局訂定之『檔案閱覽抄錄複製收費標準』(附件七)收取費用及開立收據
,……。」
民國 105 年 07 月 01 日
一、訂定申請應用本署檔案,其閱覽、抄錄及複製費用應依國家發展委員會檔案管理
    局所訂之「檔案閱覽抄錄複製收費標準」收費之收費法律依據、申請人繳費方式
    及流程。
二、依檔案法第二十一條授權檔案中央主管機關訂定之「檔案閱覽抄錄複製收費標準
    」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