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二、申請人或其代理人應用之檔案,不得攜出檔案應用閱覽處所,如有 必要離開檔案應用閱覽處所,應將檔案交還本署承辦人員保管。 申請人或其代理人應用之檔案應於當日歸還,如未能於當日應用完 畢者,本署承辦人員應於檔案應用簽收單(附件六)註記應用情形 後,先辦理還卷,另日再行調閱。 申請人閱畢檔案應歸還本署承辦人員,經本署承辦人員點收無誤, 於檔案應用簽收單(附件六)註記還卷,並將一聯交付申請人,一 聯交檔案管理單位存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