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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檔案開放應用須知 12
十二、申請人或其代理人應用之檔案,不得攜出檔案應用閱覽處所,如有
      必要離開檔案應用閱覽處所,應將檔案交還本署承辦人員保管。
      申請人或其代理人應用之檔案應於當日歸還,如未能於當日應用完
      畢者,本署承辦人員應於檔案應用簽收單(附件六)註記應用情形
      後,先辦理還卷,另日再行調閱。
      申請人閱畢檔案應歸還本署承辦人員,經本署承辦人員點收無誤,
      於檔案應用簽收單(附件六)註記還卷,並將一聯交付申請人,一
      聯交檔案管理單位存查。
民國 107 年 08 月 03 日修正
12
十二、申請人或其代理人應用之檔案,不得攜出檔案應用閱覽處所,如有
      必要離開檔案應用閱覽處所,應將檔案交還本署承辦人員保管。
      申請人或其代理人應用之檔案應於當日歸還,如未能於當日應用完
      畢者,本署承辦人員應於檔案應用簽收單(附件六)註記應用情形
      後,先辦理還卷,另日再行調閱。
      申請人閱畢檔案應歸還本署承辦人員,經本署承辦人員點收無誤,
      於檔案應用簽收單(附件六)註記還卷,並將一聯交付申請人,一
      聯交檔案管理單位存查。
民國 105 年 07 月 01 日訂定
12
十二、申請人或其代理人應用之檔案,不得攜出檔案應用閱覽處所,如有
      必要離開檔案應用閱覽處所,應將檔案交還本署承辦人員保管。
      申請人或其代理人應用之檔案應於當日歸還,如未能於當日應用完
      畢者,本署承辦人員應於檔案應用簽收單(附件六)註記應用情形
      後,先辦理還卷,另日再行調閱。
      申請人閱畢檔案應歸還本署承辦人員,經本署承辦人員點收無誤,
      於檔案應用簽收單(附件六)註記還卷,並將一聯交付申請人,一
      聯交檔案管理單位存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