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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理由

法規名稱: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檔案開放應用須知 12
民國 107 年 08 月 03 日
【附件六修正理由】
配合法務部組織法修正第五條、法院組織法增訂第一百十四條之二有關各級檢察機關
名銜「去法院化」之相關規定,爰刪除「法院」文字。
民國 105 年 07 月 01 日
一、訂定申請人或其代理人檔案應用完畢或離開應用閱覽處所之檔案歸還作業期程。
二、參考機關檔案管理作業手冊之規定。